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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LED照明灯具技术条件UDC 621.32.032 GB 7256.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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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5-16 00:5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用机场灯具技术条件
    通 用 要 求
    UDC 621.32.032
    :629.139
    GB 7256.1—87
    Specifications for airport light fixtures
    General requirements 1 引言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机场使用的各类助航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灯具为在滑行、起飞或进场着陆中的飞机提供灯光指示信号。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在有关产品标准中作出规定。
    灯具的正常工作条件:
    a( 海拔高度不超过2500m;
    b( 环境温度为—40,+50?;
    c( 相对湿度不大于95%;
    d( 在无易燃易爆的介质且无足以腐蚀金属和破坏绝缘的气体及导电尘埃的环境中工作。
    2名词术语
    2.1 灯体
    灯具上装有光学系统,并能或不能相对于灯具的支柱(或底座)在一定的范围内变动其位置或方向的那一组合件。
    2.2 立式灯具
    大部分安装在地面以上的灯具。至少有一个直立支柱或支持物。 2.3 平地式灯具
    大部分嵌入地面以下的灯具。
    2.4 定向(发光)灯具
    出射光有方向性,照亮一个或一个以上具有特定横断面空间的灯具。 2.5 全向(发光)灯具
    出射光照亮灯具的上半个空间,发光强度的水平分布基本均匀而垂直分布多不均匀的灯具。
    2.6 全向定向(发光)灯具
    在一个或一个以上方向上具有定向发光功能而在其余方向上具有全向发光功能的灯具。
    2.7 (灯具的)水平基准面
    表达灯具发出的光线相对于灯体角度的基准平面。
    2.8 水平基准面标记
    灯具上设置的可以定义其水平基准面的永久性的标记。 2.9 水平基准面误差(或水平基准面标记误差)。
    当灯具的发光强度及其分布相对于某一个平面符合规定的要求,而这一平面并非灯具的水平基准面时,则此平面与灯具上设置的水平基准面(或水平基准面标记)的夹角称为水平基准面误差(或水平基准面标记误差)。 2.10 (灯具的)参考轴
    定向发光灯具的光强分布在理论上的对称轴线。
    2.11 参考轴方向
    定向发光灯具有在参考轴上的光线的前进方向。
    2.12 参考轴方向标记
    灯具上设置的、代表参考轴方向的、永久性的标记。
    当灯具的参考轴与水平基准面之间的夹角为不可调节的固定值时,参考轴方向标记为代表灯具的参考轴在水平基准面上的投影的永久性的标记。 2.13 (灯具的)光中心
    灯具的参考轴与其前玻璃的发光面的交点。
    2.14 (灯具的)光束中心线
    灯具的定向发光光束的光强峰值点或相邻近的多个光强峰值点的几何中心与灯具的光中心的连线。
    理想灯具的光束中心线和它的参考轴是重合的。
    2.15 参见轴方向标记误差
    光束中心线(或其在水平基准面上的投影)的方向与参考轴方向标记之间的夹角。
    2.16 内偏角
    灯具的参考轴方向在水平基准面上的投影与灯具上的预期安装得平行于跑道中线的垂直平面之间的夹角。
    当灯具安装在跑道边线上时,如参考轴方向指向跑道中线,由内偏角为正值;如参考轴方向背离跑道中线,则内偏角为负值。
    2.17 安装方向标记
    设置在具有内偏角的灯具上供安装时使之垂直或平行于跑道中线的永久
    性标记。
    2.18 安装方向标记误差
    光束中心线在水平基准面上的投影与安装方向标记的夹角与规定的内偏角余角之差。如安装方向标记平行于跑道中线,由为该夹角与规定的内偏角之差。 3 技术要求
    3.1 制造灯具的相应标准
    灯具应符合本标准及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及文件制造。
    3.2 互换性
    同一型号灯具的零部件应有良好的互换性。
    3.3 结构
    3.3.1 灯具的结构应保证更换灯泡以及擦拭光学部件等正常维护工作的方便和安全。
    3.3.2 灯具绝缘导线的通道应具有足够的尺寸,没有粗糙的凸起、尖角和急弯。所有电缆出口应有光滑的圆边或适当衬套。
    3.4 材料
    3.4.1 灯具的零部件应选用耐腐蚀的材料或涂覆以耐腐蚀的保护层。 3.4.2 在可能产生电化腐蚀的不同金属的接触面上,应设有防腐层。 3.4.3 灯具使用的绝缘材料应具有耐潮性,并能长期经受灯具点燃所产生的高温。而不明显降低其机械性能和绝缘介电强度。
    3.4.4 灯具上的橡胶和塑料零部件应能耐受环境低温、日晒以及灯具点燃所产生的高温。
    3.4.5 灯具上的导电部件应采用除铝之外的良好导电材料。
    3.5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2 在接线端子上接有2.5mm截面的导线时,灯具的裸露带电部件之间以及与邻近的金属部件之间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不小于表1规定。
    表1
    爬电距离 mm 电压等级 电气间隙
    绝缘材料抗漏电强度级别
    V mm 1 2 3 4
    60以下 3 3 3 6(3) 3
    220 6 8 12(8) 12 8(6) 注:?电流不大于5A、额定功率不大于250W的灯具,采用圆括号内数值。
    ?1级为上釉的陶瓷、云母玻璃;2级为三聚腈胺石棉耐弧塑料、硅有机石棉耐弧塑料;3级为聚四氟乙烯塑料、三聚腈玻璃纤维塑料、表面用耐弧漆处理的环氧玻璃布板;4级为酚醛塑料层压制品。
    3.6 常态电气绝缘性能
    在常温条件下,灯具的导电部分与导电部分之间,导电部分与外壳之间的电气绝缘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3.6.1 绝缘电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额定电压 绝缘电阻MΩ
    V 不小于
    ?42 10
    ,42 100 3.6.2 绝缘介电强度应能经受如表3所示的、频率为45,62Hz的交流试验电压4min,而不发生击穿或闪络现象。
    表3 V
    额定电压 试验电压
    ?42 750
    ,42 2000 3.7 耐潮湿性能
    3.7.1 灯具的绝缘应具有良好的耐潮湿性能,经交变湿热试验后,灯具的导电部分与导电部分之间、导电部分与外壳之间的电气绝缘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3.7.1.1 绝缘电阻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额定电压 绝缘电阻MΩ
    V 不小于
    ?42 1
    ,42 2
    3.7.1.2绝缘介电强度应能经受如表5所示,频率为45,62Hz的交流试验电压1min,而不发生击穿或闪络现象。
    表5 V
    额定电压 试验电压
    500 ?42
    2U*+1000 ,42
    3.7.2 灯具的油漆涂层应牢固可靠,并符合SG 286-82《灯具油漆涂层》2类使用环境的要求。
    3.8 耐腐蚀性能
    灯具的金属零部件的电镀层和化学覆盖层经受4.6条规定的48h盐雾试验后。应符合GB 7003-86《灯具电镀、化学覆盖层》3类使用条件的要求,特殊情况由供需双方商定。
    3.9 玻璃制件耐温度骤变性能
    灯具的玻璃制件应能长期经受环境低温和灯具点燃所产生的高温而不脆裂,外罩应能在点灯状态下经受雨淋而不破裂。
    3.10 灯光颜色在GB 3977-83《颜色的表示方法》标准色度系统中的色品坐标应在表6规定的区域界限之内,如图1所示。
    表6
    灯 光 颜 色 界 限 方 程
    紫色 y=0.980,x
    红 光
    y=0.335 黄色
    黄色 x=0.360,0.080y
    x=0.650y 绿 光 白色
    蓝色 y=0.390,0.171x
    y=0.382 红色
    黄 光 白色 y=0.790,0.667x
    绿色 y=x,0.120
    y=0.805x+0.065 绿色 蓝 光
    白色 y=0.400,x
    x=0.600y+0.133 紫色
    * U 为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加在绝缘体上可能产生的最大均方根电压。

    X
    图1 灯光颜色在标准色度系统中的区域界限 3.11 光度特性
    灯具在规定的光源和额定电压(电流)的工作状态下,其发光强度及其分布应满足该类型灯具产品标准的规定。
    3.12 平均光强差异性
    灯具与灯具之间在产品标准规定的范围以内的发光强度平均值。其差异应不大于2?1。 3.13表面颜色
    灯具表面应漆成黄色,黄色在GB 3977—82标准色度系统中的色品坐标应在表7规定的区域界限之内,如图2所示测量给出的辐亮度因数β45/0应不小于0.45。
    表7
    界 限 方 程
    y=0.108+0.707x 橙色
    白色 y=0.910,x
    绿色 y=1.35x,0.093 3.14 外壳防护等级
    灯具的外壳防护等级按GB 7001—86《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应符合下列要求。 3.14.1 立式灯具为IP34。
    3.14.2 平地式灯具为IP57。
    3.15 表面温度
    平地式灯具在点燃时易被飞机轮胎触及的顶部外表面温度应不超过160?。 3.16 承重性能
    平地式灯具的表面应无棱角,在正常工作状态应能承受大型飞机轮胎的压力和冲撞而不损坏。
    3.17耐振动性能
    平地式灯具应具有耐振动性能,经振动试验后,零部件不应松动或出现机械损伤,光源在灯座内无明显的位移。
    3.18 易折性能
    立式灯具在被飞机意外的撞及时,应能迅速地从根部折断以尽量减小对飞机造成的损坏。 3.19 耐风力性能
    立式灯具应能经受产品标准中规定的风力而不损坏。
    3.20 水平基准面标记和方向标记
    3.20.1 灯具应设有水平基准面或水平基准面标记,它的位置和尺寸应便于在安装灯具时调置成水平。有定向发光要求的灯具的水平基准面或其标记误差应在?0.5?范围内。
    3.20.2 有定向发光要求的灯具,应设有参考轴方向标记或安装方向标记。方向标记应设在明显的位置并有足够的尺寸,便于在安装时使用,方向标记的误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立式灯具应在?1?范围内;
    b( 平地式灯具应?2?范围内。
    图2表面颜色在标准色度系统中的区域界限
    4 试验方法
    4.1重量和外形尺寸的测定
    用精度不劣于1%的衡器测出3只同型号灯具的总重,算出单个灯具重量的平均值,以不超过产品标准限制的重量为合格。对灯具产品标准限制的外形尺寸,用精度不劣于1%的量具测量,以在限制范围以内为合格。
    4.2 互换性检查
    将同型号灯具3只拆成零部件进行换置,以无需加工和调节即能顺利组装完整为合格。 4.3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的测定
    用合适的量具测量灯具内所有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小于表1的规定为合格。
    4.4 电气绝缘性能测试
    4.4.1 绝缘电阻试验按表8选用适当电压等级的兆欧表对灯具的导电部分与导电部分之间以及导电部分与外壳之间测试,其绝缘电阻应符合表2或表4的规定。
    表8 V
    工作电压 兆欧表电压等级
    250 ?42
    500 ,42
    4.4.2 绝缘介电强度试验
    灯具装在耐压试验台上,用容量不小于0.5kVA的交流电源,以3.6.2款或3.7.1.2项规定的试验电压,施加于导电部分与导电部分之间、导电部分与外壳之间,历时1min,而不发生击穿或闪络现象。 4.5 湿热试验
    湿热试验按GB 2423.4—8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Db:交变湿热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试验周期为2周期,高温温度为55?。试验后其电气绝缘性能应符合3.7.1款的规定;油漆涂层应符合3.7.2款的规定。
    4.6 盐雾试验
    按GB 2423.17—8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试验后用流动水轻轻洗掉表面盐沉积物,立即干燥后,其结果应符合3.8条规定。
    4.7 玻璃制件耐温度骤变试验
    在常温条件下,将灯具按正常工作状态,以额定电压(或电流)点燃灯具2h后,用温度为4?的水从各个方向连续喷洒到灯具玻璃制件上,历时1min不破裂。
    4.8 低温试验
    将灯具放入温度为,40?的低温箱内以额定电压(或电流)点燃2h后。切断电源在箱内保留10h。如此重复3次,共36h,然后将灯具从箱内取出,对灯具部件进行检查,应无裂纹、脆化或形变,并保持易装易拆和互换性为合格。
    4.9 热试验
    灯具按正常工作状态放入防通风罩内,接通电源,电源电压应能使光源以其额定功率1.05倍的功率点燃并稳定在?1%范围内,同时控制防通风罩内环境温度始终在50?5?范围内。当灯具温度稳定后(温度变化率小于1?/h),用半导体温度计测量各个不能耐受过高温度部件的表面温度,以不超过各该部件材料产品标准允许的最高温度为合格。
    4.10 耐久性试验
    灯具按正常状态放入热试验罩内,接通电源,电源电压应为获得光源额定功率时的电压的1.05?0.015倍,同时控制热试验罩内环境温度,使之始终在60?2?范围以内。通电21h后,再切断电源3h,如此重复10次共240h,然后取出灯具进行检查,灯具部件无开裂、烧焦或形变,并保持易装易拆和互换性为合格。
    4.11 表面色度测定
    83《物理色的测量方法》为D标准光源, 用任一经校准的测色仪进行测定,测量条件按GB 3979—65采用45?/垂直的照明,测定后应符合3.13条的规定,也可凭目视在自然光照条件下与标准色板对比,无明显差异为合格。
    4.12 灯光色度测定
    用任一经标定准确的能测量灯光色品的亮度计或分光光度计对以额定功率点燃的灯具灯光进行光色测定,任意方向测三点,其结果应符合3.10条规定。
    4.13 外壳防护型式试验
    按GB 7001—86的规定进行。
    4.14 平地式灯具顶部表面温度的测定
    在能承受载重卡车的场地或道路上做一方坑,也可用一正方形或圆形钢盒。坑(盒)的边长不小于灯具直径的3倍,坑(盒)深不小于灯具厚度的2倍,坑(盒)内填以干砂,将灯具埋置坑的中央,使灯体露出砂表面的高度为10mm,然后以额定功率点燃灯具2h后,用热电偶测读灯具表面最热点的温度,并保留在该位置上。然后开上载重卡车,用轮胎压上并覆盖灯具表面及其上面的热电偶,历时10min后读取温度,以不超过160?为合格。
    4.15 承重试验
    将灯具配妥光源按正常工作状态放置在压力试验机上,下面垫以厚12mm以上的平钢板,上面衬以厚38,40mm、直径为280m、肖式硬度为50,70的圆形橡胶平板。然后逐渐加压至灯具顶部表面上的压强达
    6到3.1×10Pa ,并保持1min,然后进行目视检查,灯具无破损或永久性形变为合格。 4.16 振动试验
    将灯具按正常工作状态固定在振动试验台上,装妥光源并接通电源,然后进行三个方向的正弦振动。即上下振动、垂直于和平行于灯具的参考轴方向标记的水平方向的振动。每一个振动方向的振动频率为20Hz开始,逐步提高至500Hz直至加速度达到10g为止,此加速及振动过程共历10min;然后继续由振动频率为500Hz逐步提高到2000Hz直至加速度达到15g为止,此过程应再历时10min。试验后,灯具各部件经检查应符合3.17条规定,在上述振动试验中无论灯丝被振断与否,试验均按上述进行到底。 4.17 易折性能试验
    灯具的易折结合部件应进行下列试验。
    将易折部件的一端水平固定,另一端用钢管(钢管的刚性应大于易折件)延长,在距易折槽300mm处垂直地施以1374N力,施力点的位移应不大于13mm,而当施加力增至不大于2255?50N时易折槽应立即折断。
    4.18 风压试验
    经以下任一试验后,灯具应不损坏。
    a. 将灯具倒转90?,按正常固定方式固定在支持物上,使最大迎风面处水平位置。然后在灯具上用加载或吊重的方式均匀地施加压力,历时10min。然后将灯具翻转180?,重复上述试验。施加的压力P按下式计算:

    式中:
    P——压力,kN;
    2 S——最大迎风面的投影面积,m;
    V——产品标准规定的最大风速,km/h。
    b. 将灯具放入见洞内,以最大迎见面迎风。将风速增大到产品标准规定的最大风速,维持10 min,然后将灯具旋转180?,重复上述试验。
    4.19 光度特性的测定
    按附录A的A.4和A.5进行。
    4.20 平均光强差异检查
    对按表9规定的试验数量抽取的同型号灯具分别测出平均光强值进行比较,各灯平均光强值之间的差异不大于2?1为合格。
    表9
    型式试验 试验顺
    试 验 项 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附 注 抽样数量 序

    3.3;3.4.1;3.4.2;
    1 3 外观检查 3.4.5;3.5; 目测
    6.1;6.2
    按产品标准进2 4.1 3 重量和外形尺寸测定 产品标准
    行 3 3.12 4.11 3 表面色度测定
    4 3.2 4.2 3 互换性检查
    5 3.5 4.3 3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6 3.14 4.13 3 防护型式试验
    7 3.9 4.7 3 温度骤变试验
    8 4.9 3 热试验 3.4.3;3.4.4
    9 4.10 3 耐久性试验 3.4.3;3.4.4
    10 4.8 3 低温试验 3.4.4;3.9
    11 3.7 4.5 3 湿热试验
    12 3.8 4.6 3 盐雾试验
    13 3.18 4.17 3 易折性能试验 仅对立式灯具
    14 3.19 4.18 3 风压试验 进行试验 15 3.15 4.14 3 顶部表面温度测定
    仅对平地式灯16 3.16 4.15 3 承重试验
    具进行试验 17 3.17 4.16 3 振动试验
    18 3.10 4.12 3 灯光色度测定
    19 3.11 4.19 3 光度特性测定
    20 3.12 4.20 3 平均光强差异性检查 按产品标准进
    行 方向标记与水平基准面误
    21 3.20 4.21 3
    差检查
    4.21 参考轴方向标记与水平基准面误差测定
    按附录A的A.4.7和A.5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类别
    a( 交收试验;
    b( 型式试验。
    5.2 检验方式
    对灯具的各项试验一般应由制造厂的技术检验部门或其委托的合格的试验单位进行,并提出具有试验单位印章的试验报告。
    5.3 交收试验和型式试验
    灯具交收试验和型式试验的试验项目、试验方法、顺序和数量应按产品标准和表9进行。
    5.4 交收试验规则
    交收试验应在每批订货交收时进行。
    5.5 交收试验结果的评定
    在交收试验中如发现有不符合本标准或产品标准中的任一技术要求,应在同一批中抽取两倍数量的灯具重复进行考核该项技术要求的试验。如抽取两倍数量的灯具全部符合该项技术要求,则在将被发现不合格的灯具剔除后,其余全部作为合格品交货。
    在交收试验中,如在重复试验中又发现有不合格试件,则该批产品全部视作不合格产品。非经返修并重新送检合格后,不得用以交货。
    5.6 型式试验规则
    型式试验应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制造厂应事先通知中国民用航空局派员到现场观察,并将试验报告副本送中国民用航空局备查。
    a( 新产品试制定型;
    b( 更改产品结构、原材料或者工艺规程,而这种更改又可能影响到灯具的性能时。
    如果更改仅是局部性的,可酌情仅进行部分的型式试验。
    5.7型式试验结果的评定
    5.7.1 在型式试验中,发现有一个试件不符合本标准或产品标准中的任何一项技术要求,即为不合格。 5.7.2 经过型式试验后的产品不得作为合格品交货。
    5.8 用户为检查灯具的质量。可按照本标准的验收规则和试验方法进行复验。复验不合格时,应进行退换。 6 标志、包装、运输、保管和制造厂保证
    6.1 铭牌内容
    每只灯具应在适当的明显位置设有不易磨损的铭牌,其内容包括:
    a( 灯具名称、型号;
    b( 电源电压(或电流);
    c( 光源型号、功率、数量;
    d( 制造厂名、出厂年、月。
    6.2 包装
    灯具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妥善包装,随同包装箱应附有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6.3 运输
    经妥善包装的灯具可用任何正常的运输工具运输。
    6.4 保管
    灯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远离热源且无腐蚀性气体存在的场所,并应定期检查保管情况。 6.5 制造厂保证
    在正常运输、保管、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情况下,从制造厂交货日算起二年内应能正常工作。在此期间内,如灯具因制造质量不良而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负责为用户修理或更换零部件。
    附 录A
    机场灯具的光学特性要求的表达、测定和评价方法
    (补充件)
    机场灯具的光学特性要求的表达,测定和评价方法应根据灯具的类型来确定。
    A.1 灯具的类型
    A.1.1 灯具按出射光的发光强度分布可分为三类。 a( 定向发光灯具;
    b( 全向发光灯具;
    c( 全向定向发光灯具。
    A.1.2 灯具按安装方式可分为两类。
    a( 立式灯具;
    b( 平地式灯具。
    A.1.3 灯具的安装位置有以下三种。
    a( 安装在跑道中线延长线地区;
    b( 安装在跑道或滑行道的道面上;
    c( 安装在跑道或滑行道道面的边界附近。 A.2 光学特性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灯光的颜色。
    b( 发光强度及发光强度的分布要求; c( 发光方式(即恒定发光还是间歇发光)。间歇发光的规律,如周期、明暗时间比或以电码方式闪光等。
    A.3 光学特性的表达方式
    A.3.1 灯光的颜色和发光方式用文字说明,如不说明发光方式代表恒定发光。
    A.3.2 灯具的定向发光部分的发光强度及其分布要求用光束横断面上的光强分布图表达,辅助以文字说明,内容如下:
    a. 要求的灯具的参考轴与水平基准面之间的夹角,用参考轴在水平坐标轴以上若干角度表示。如果要求上述的夹角可调,则应使参考轴位于水平坐标轴上,用文字说明要求的调节范围。
    b. 是否要求灯具有一内偏角,内偏角的大小用参考轴偏离垂直坐标轴若干角度表示。如内偏角为0 ,则使参考轴位于垂直坐标轴上。
    c. 参考轴周围多大的范围内(范围的形状和在水平方向与垂直方向各若干角度范围内)有光强要求,光强在范围内的分布和平均光强值。
    如果灯具有两个光束,则应对每一光束分别表达并说明两个参考轴的水平投影之间的夹角。
    图A1为一发光强度要求示例,其内偏角为3 ?,参考轴与水平基准面的夹角为4?。

    图A1 光强分布图例(仰角4?,内偏角3?)
    A.3.3灯具的全向发光部分的发光强度及其分布要求用水平基准面以上不同垂直角上的平均光强分布曲线表达。该曲线以垂直角为横坐标,平均光强为纵坐标。图A2为一示例,也可用表A1形式表达如下:
    表A1
    垂 直 角 最小平均光强cd
    0.4 0?,0.5?
    1 0.5?,1?
    2 1?,2?
    4 2?,5?
    2 5?,6?
    1 6?,8?
    0.1 8?,90?

    A.4 光度特性的测定
    A.4.1 灯具的固定
    灯具的水平基准面应与测角仪的转台表面平行,灯具上的参考轴方向标记应与转台的轴线重合,灯具的回转中心应与转台的旋转中心一致,保证灯具在两个方向上转动。
    灯具回转中心按以下原则选定:
    a. 反射器包围光源时,回转中心选在反射器口面的几何中心上,而不管反射器处于什么位置; b. 反射器不包围光源时,回转中心选在光源中心,而不管有无保护玻璃和保护玻璃处于什么位置; c. 对于多个光源组成的灯具,回转中心放在几个光源的几何中心上。
    A.4.2 电源电压
    电源电压应稳定在使灯具端子上的电压等于灯具的额定电压值上,或者使通过光源的电流稳定在光源的额定电流值上,波动应不大于稳定值的0.5%(测量仪表的准确度不劣于0.5级)。 A.4.3 测试用光源
    测试用的光源应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老化,使输出光通量稳定。
    A.4.4 测光距离
    应不小于灯具最大出光口径的20倍。
    A.4.5 测量范围
    对于定向灯具,首先按灯具的发光强度要求和A.4.5 节规定的测量间隔测量有平均光强要求的范围内各点的光强,按照A.4.7求出该范围内的平均光强。如小于要求值,而从光强的分布情况可以判定出射光束已偏向一侧,并有可能在该侧达到要求的平均光强值,则应在该侧补充测量若干个点的光强,直到能够满足要求或者可以判定不可能满足要求为止。
    对于全向灯具应测量3个互成120?角的子午面上的光强垂直分布,以便求取平均值,测量应包括全部有光强要求的范围,如由于灯丝的不规则和灯丝支架的遮挡出现阴暗区,则应使测量的子午面避开阴暗区。
    A.4.6 测量间隔
    无论在垂直方向或水平方向,测量间隔均按表A2,但在测量全向灯具的光强垂直分布时,垂直角15?以上每隔5?测一点,垂直角15?以下的测量间隔为1?。
    表A2 (?)
    自参考轴至待测范围一侧的最大度数 测量间隔
    0.5 ,5
    1 5,11
    2 ,11
    A.4.7 平均光强的计算
    对于定向发光灯具,在需要计算平均光强的范围内将每一测量点的光强换算为该立体角内的光通量,将全测量范围内的总光通量除以范围内的立体角总和即为该范围内的平均光强。在累加时应将大于范围内最小光强3倍的光强值一律计为最小光强的3倍,而不按其实际光强值计入。
    对于全向发光灯具应按3个子午面上同一垂直角上测出的光强值取平均值作为该垂直角上的平均光强。
    A.4.8 水平基准面和方向标记误差的确定
    A.4.8.1 对于定向灯具在有光强要求的范围内测出的平均光强值如果符合要求,则可认为灯具的方向标记和水平基准面正确无误。否则应在A.5 的d.和e.款允许的误差范围以内按照已测范围内的光强分布情况变动
    转台的偏角。如能选出一个平均光强及范围形状大小均能符合要求的区域,则转台的水平偏角即为方向标记误差,垂直偏角即为水平基准面误差。
    A.4.8.2 对于全向灯具,不做水平基准面误差的测定。
    A.4.8.3 对于全向定向灯具,仅按A.4.8.1确定其定向发光部分的水平基准面和方向标记的误差。 A.4.9 灯光色品的测定和评价标准见4.12条。间歇发光灯具的发光规律用带有时标的示波器测定光源上电压变化的规律来测定。
    A.5 光学特性的评价标准
    a. 在满足灯具与灯具之间的平均光强值的差异不大于2?1的条件下,规定范围内的平均光强越大越好,以不小于要求的平均光强为合格。
    b. 在有平均光强要求的范围内最大光强与最小光强之比越小越好,以不大于3为合格(暂不执行),范围内的最小光强不得小于平均光强的计算值的50%。
    c. 在有光强要求的范围以外,光强的衰减越快越好,即在要求的范围内有尽可能多的光通。 d. 水平基准面的误差越小越好,对于定向灯具以不大于?1/2?为合格,对于全向灯具不做考核。 e. 参考轴方向标记或安装方向标记的误差越小越好,对于平地式灯具以不大于?2?为合格,对于立式灯具以不大于?1?为合格。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部提出,由上海市灯具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灯具研究所和中国民用航空机场设计院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承沛、杨其和、秦奇、赵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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