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0**年度广交会深圳交易团展位分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广交会深圳交易团展位管理,优化参展企业和参展商品结构,充分发挥广交会对我市外贸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第104届和今后一个时期广交会改革方案〉的通知》(商贸字〔2008〕116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商办贸字〔2013〕15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展位类型 广交会深圳交易团展位分成一般性展位和品牌展位两类。深圳一般性展位总数、各展区类别数量由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核定。深圳企业参加广交会一般性展位数量由深圳交易团统筹安排;展位位置由商务部所属各相关商会安排。品牌展位的数量、位置由商务部及所属各相关商会安排,深圳交易团鼓励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积极申报品牌展位。 二、一般性展位分配办法 (一)分配对象 深圳交易团展位面向深圳市注册登记的生产型和贸易型两大类独立法人企业进行分配,每家企业展位安排仅适用一种类型。 (二)展位数量安排限制 1、原则上展位总数70%安排给生产型企业使用,30%安排给贸易型企业使用。 2、原则上根据生产型企业主营产品类型安排单一类别展区,展位安排数量上限为4个。对拥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国家级驰名(著名)商标的,根据企业展出产品类型可适当放宽展位安排数量上限。 贸易型企业展区数量安排不设上限,但单一类别展区展位数量不超过4个。 (三)展位安排原则 1、总体原则:根据企业申请对应展区出口额打分排序安排一般性展位数量,实行每年一评。 2、同等优先:申请对应展区考核得分相同的按参展年限长短等先后排序安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出口同比增幅高的企业参展。对“三自三高”、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环保节能产业以及文化产业等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企业优先予以安排。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口表现突出的企业,同等或相近条件下优先予以安排。 3、持续扶持:对连续十八届参展且信誉良好,并有出口业绩的企业,原则上维持其主营产品对应展区类别不变,但单一类别类别展区的展位总数不超过4个。 4、淘汰原则:对同一展区连续两年四届参展,但该展区对应产品出口持续下降或无出口实绩的企业,取消其在该展区继续参展的资格。 5、扶持发展:为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及具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和小微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根据广交会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展位给申请对应展区出口额未达到准入标准的“小微企业”企业参展。展位类别必须与企业自营产品同类,不允许跨类别申请。此类展位数量不超过深圳交易团展位总数的20%。 6、调剂安排:为平衡广交会展位数量及展位类别方面的供需矛盾,交易团将依据申请企业上一年度对应广交会所有展区出口额构成情况,对企业参展展区类别及数量进行调剂安排。 (四)展位评分标准(满分100分) 1.对应展区出口额(累计不超过40分,20**年广交会展位安排采用20**年1-11月海关统计出口额为依据,具体对应展区海关统计税则编码以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广交会统计口径为准。) 生产型企业对应展区一般贸易出口额或进料加工出口额(减半计算)达到最低准入标准100万美元得10分,每增加200万美元加1分;未达到最低准入标准列入扶持发展类企业。 贸易型企业对应展区一般贸易出口额达到最低准入标准300万美元得10分,每增加1000万美元加1分。 2.对应展区出口额增长率。等于(或低于)前一年度得0分,每增长10%得1分,但累计不超过8分。 10-20% 得1分; 20-30% 得2分; 30-40% 得3分; 40-50% 得4分; 50-60% 得5分; 60-70% 得6分; 70-80% 得7分; 80%及以上 得8分。 3.行业自律(累计不超过5分) 积极参加同行业组织的活动,主动应对国外针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3分) 自觉遵守同行业相关规定,履行行业义务,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及对外贸易经营秩序,在行业内无违规记录。(2分) 4.国际通行认证(累计不超过10分) 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每通过一项认证得3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企业通过同一系列的数个认证,只计算一次;针对某个产品的质量认证(如TüV,CE等)不计算分数;TüV、SGS等代理的ISO认证仍为有效认证,认证在受理中或过期均不得分。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指: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 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行业认证指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 食品生产型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和ISO/TS16949 汽车行业质量体系等。 5.高新技术企业(累计不超过5分)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得5分,市高新企业称号得3分。 6.研发创新(累计不超过10分) 实用新型、发明、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应为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申请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专利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1分;每拥有十项外观设计专利按一项发明专利折算得1分;如果专利内容与企业申请的展区无关,则视为无效。上述分值累计不超过8分。 每参与制定或修订一个产品(技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得1分,累计不超过2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的证明必须由国家级相关机构提供。 7.境内、外注册商标(累计不超过5分) 境内、外注册商标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注册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注册多个)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在欧盟国家内有效的商标,按5分计算;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3分。累计不超过5分。 企业提交海外市场注册商标证,除台湾、香港和澳门三地的以外,其他非中文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证书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8.品牌荣誉(累计不超过10分) 获得省级以上出口名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称号,每获得一个国家级称号或奖励得5分,每获得一个省级称号或奖励得3分,累计不超过10分。 9.在国家或省一级知识产权局登记的职务发明专利得2分。 10.市直通车企业、工业百强、民营50强或加工贸易出口百强的企业,每获得一个称号得2分,累计不超过5分。 上述品牌荣誉颁发机构限定为政府机构,国家级为: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科技部;省级为: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厅、工商局、科技厅;由各行业组织、协会等颁发的奖励不计算分数。 以上评分标准需出具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无有效期的,一律以自颁发日起三年内有效。 (五)展位数量安排 1.安排第1个展位。 生产型企业和贸易型企业在对应展区评分得10分安排第1个展位。 2.安排第2个展位,按生产企业与贸易企业分开计算,公式如下: 该展区能获得第1个展位的企业评定分值总和-(10×已安排第1个展位企业的家数) ------------------------------------------------------=安排第2个展位的分值 要申请第2个展位的企业家数 第3、4......n个展位安排以此类推。 以上展位分配的准入标准由深圳交易团根据深圳企业申请具体情况、各展区具体展位数量、分值总和确定进行调整。 (六)展位预安排及结果审定 深圳交易团由市经贸信息委外贸处牵头设立“广交会展位评审组”,评审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企业申请展位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并形成展位分配方案呈报委领导审定。 三、品牌展位分配办法 广交会深圳交易团品牌参展企业、展位类别及数量、展位位置均以商务部公布为准。 品牌企业申请一般性展位,按照《本办法》进行展位安排。如将同一展区的“一般性展位与品牌展位”位置相连,则须向深圳交易团递交书面材料,报相关商协会审定。 四、信息公布 深圳交易团展位分配方案将在市经贸信息委网站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没有异议的,分配结果由深圳交易团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如对分配结果有异议,申请企业可致电深圳交易团咨询或向市经贸信息委进行实名投拆。 业务咨询电话:88916998、88916966 传真:83786186 咨询投诉电话:12345、88102553 五、展位使用 (一)参展企业应当与深圳交易团签订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广交会展位仅限参展企业使用,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二)参展企业须如实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按广交会规定使用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 (三)广交会展出期间,各参展企业须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及上报广交会每日成交统计报表。每位展位负责人仅限负责本公司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必须配合深圳交易团对展位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将每天参展成交统计报表报送深圳交易团。 六、违规处罚 为严格展位使用管理,维护展会秩序,对下列违规行为深圳交易团将予以严肃处理: (一)经查实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企业,取消其参展资格。 (二)涉嫌严重违反国家海关、税务、外汇和检验检疫等相关政府部门管理规定的企业,经查证情况属实,取消其参展资格。 (三)经大会认定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参展企业,严格按《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经深圳交易团展位使用检查小组现场取证,涉嫌违规转让和转租(卖)展位的参展企业,未按要求限期整改或应诉的,取消从下届广交会起连续六届违规展区参展资格。 (四)侵犯知识产权的参展企业,根据大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七、附则 本办法由市经贸信息委负责解释。 |